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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拘留期间受伤 监护人状告公安局看守行为违法

来源: 时间:2017-03-30 14:16:54 浏览量:880

天水市公安局称:2013年3月11日下午张某与同监室的辛某、吴某等在自由活动期间,张某在辛某的身后双腿交叉半蹲着抱住辛某的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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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

  天水市公安局称:2013年3月11日下午张某与同监室的辛某、吴某等在自由活动期间,张某在辛某的身后双腿交叉半蹲着抱住辛某的腿,辛某转身从张某肩上拉了一下导致张某右胫骨骨折,并非秦州区看守所工作人员所为。

  张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拘留时系未成年人,但同案还涉及其他三名未成年人嫌疑犯,结合实际情况,秦州区看守所依照规定实行将同案犯分别羁押,因张某同案情较轻、无暴力倾向的在押人员同时关押,秦州区看守所实行视频24小时不间断监控及管教随时巡视的管理模式,在张某不慎受伤后,看守所民警从视频监控中发现后,管教民警立即叫上监守医生赶至事发监室对张某进行救治,并不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条例规定随时巡视监房,并不是24小时一直待在监房。

  张某家长诉称: 3月11日,发生了事故,足骨骨头断裂,胫骨碎骨成螺旋状断裂。骨头断了三次,我以为是被人打断的,调取监控,看见张某在院子里,盘腿而坐,辛某从肩膀上提起又落下,就这么一个简单的动作。造成骨头断裂。也许是缺乏营养,体格弱。到第三天下午才通知家长,第四天早上才送往医院,他们拍了一个片子,拍完才知道孩子骨头断了。11号断骨,14号去医院,看守所只拿了一千元,无法进行手术,又拖延到16号。催来了3000元,大夫说要再拿7000元。终于16号做了手术,又没有医药费了。我去了检察院,赶上开会,去了公安局,大门进不去。回来接着2趟3趟手术。手术费7000,我去问大夫,大夫说急需要治疗,目的就是要我们7000,我只好拿起了吃饭的200元,又掉了两瓶水,到了第八天,再次催款,让他们再叫2000元就够了,可他们只交了1000元。钱又不够,我又拿出吃饭的60元钱垫付,第二天回家又拿出了1000元钱。30号,我给孩子整理好东西,等看守所来接人,看守所来人后带走了我的孩子。

  围绕被上诉人张某在看守所关押期间身体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上诉人疏于监管,未能履行法律的监管职责所造成的这一争议焦点,经过两轮的法庭辩论,天水市公安局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法院将组成合议庭延期宣判。

  审理法院: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时间:2017-03-22 09:00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判长:徐赟

  审判员:杨江龙

  审判员:高学峰

  上诉人: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

  被上诉人:张明

  第三人:辛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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